2008/11/26

MD機械指令 PART 1

      一般所謂的機械CE標誌指令,意指89/392/EEC,經過二次修正:91/368/EEC、98/37/EC、2006/42/EC,基本上,所有之規定大致未變,僅在機械之範圍加以擴充、某些設備貼CE標誌的過渡期,以及CE標誌符號本身上有許多改變。

機械指令的條款即定義了機械的範圍:
依指令之規定(Article1 1.2),凡由零組件組合而成之組合體。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為了原料加、處理搬運或包裝之目的,而透過適當之致動器、控制器或電路而運動者,都稱之為「機械」。
「機械」一詞同樣包含為了達成原料加工、處理、搬運、包裝等綜合功能而經安排與控制的機器群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組件,並且本零組件故障時將危及暴露於其中人員安全或健康之「保安零組件」,也屬本指令所包含廣義之機械。

依機械及零組件的類型, 除機械指令的其他指令仍可能適用。其他指令包括EMC 指令、低電壓指令、簡單壓力容器指令、壓力容器指令。

機械指令清楚地區分"一般機械"及認為特別危險的機械(附錄IV機械)。

危險機械(屬於機械指令附件IV所列範圍之機械)
98/37/EC指令對於「一般機械」與被認為特別危險(附件IV 機械)有明顯的區別。在進行符合指令規範之步驟前,很重要的一點是,先要區分出你的機器是不是附件IV的機械。

下列為機械指令附件IV所列之”危險機械”:

A.機械
操作步驟
1.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或加工肉類似材料之單片或多片圓鋸機。

   1.1 操作時帶有固定式刀具的鋸木機,有一個以手押送料方式進給之
        固定床台或採用可拆卸式動力進給裝置。1.1 操作時帶有固定式
        刀具的鋸木機,採用有手操作之往復運動鋸木工作檯或托架。
        1.1 加操作時帶有固定式刀具的鋸木機,有一個以手押送料方式
             進給之固定床台或採用可拆卸式動力進給裝置。
       
1.2 操作時帶有固定式刀具的鋸木機,採用有手操作之往復運動
             鋸木工作檯或托架。 
       
1.3 操作時帶有固定式刀具的鋸木機,採用內藏式工作進給裝置
             及採用 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操作時帶有移動式刀具的鋸木機,採用機械式進給裝置及人
             工方式 上下料。

2.手押送式鉋木機。

3.人工上、下料之木工用單面鉋。

4.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或肉類及類似材料,採用固定式或移動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帶鋸機。

5.由1至4點及第7點所提及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之機械所組合成之複合機械。

6.手進給式多刀具夾持頭之木工作榫機。

7.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之立軸鉋花機。

8.木工用手提式鏈鋸。

9.採用人工上下料金屬冷作加工用沖壓床,包括摺床,其移動之工作的行程超過6mm,速度每秒超過30mm。

10.人工上下料式之塑膠射出或壓縮成型機。

11.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膠射出或壓縮成型機。

12.下列地下工程用機器設備
    
軌道上之機械:動力車頭及制動車。
    
液壓式隧道頂支撐設備
    
地下工程用機械所採用之內燃機

13.安裝有壓縮機械,及採用人工收集裝載家庭垃圾之卡車。

14.附件一之3.4.7節中所提到萬向接頭之防護裝與可分離式傳動軸。

15.要維護車輛用頂高機。

16.包括可能從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險之人員舉升裝置

17.製造煙火的機械。

B.保安零組件
1. 特別設計用以偵測人員,以確保其安全之電感應裝置。
    (無形的護 柵、感應墊、電磁偵測器等)。
2. 確保安全之雙手控制器的邏輯單元。
3. 第9、10、11條所提及機械用之可自動移動式護屏。
4. 翻覆保護結構(ROPS)。
5. 掉落物保護結構(FOPS)

以上所列之危險機械,一般須由Notified Body (驗證機構)對產品實施EC type-examination(型式檢驗)合格後,才能於產品上張貼CE標誌。


不屬於機械指令範圍之產品:
依指令之規定,下列各項機械不屬於本指令之範圍:
‧僅靠人力為直接動的機械,除非讓機械用於堆高貨物。
‧設計與製造成載客用昇降及/或運送設備,無論負載與否,但附裝 升
   降操作員設備之工業用卡車除外。
‧用於露天廣場或遊樂園之特殊設備
‧蒸汽鍋爐、槽與壓力容器
‧為核能用途而特別設計或應用的機械,如遇意外事件會導致輻射 能
   外洩。
‧輻射性零組件構成機器的部份
  
輕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體及危險物品的儲藏槽與輸送管路
運輸工具:是指那些藉著公路、鐵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網路來運輸人員及/或貨物的運輸工具及其拖車,均應視為運輸工具。但採礦工業所用之運輸車輛則包含本指令中。
配備相關設備之船隻與近海機動設備
公共或私人運輸用,載人之吊纜車及靠繩索拉動之纜車。
農業森林曳引機,詳如74/150/EEC公報指令第一條第一款(1),有關歐市調和輪式農業或森林曳引機型式認證之相關法令所定義者,該指令最後經88/29/EEC公報指令(2)修正。

特別為軍用或警用所設計與製造的機器。

永久使用於大樓或建築中,在一特定高度範圍內之昇降機。其活動的車箱為固定在超過與水平夾角15度以上之導軌間,且設計用來運送:

‧人員
‧人員與貨物
‧貨物,但具有人員可接近性。也就是說人員毫無困難地進入 其中,
   且其控制部分位於車箱內,並於人員觸手可及之處
‧用於載人,且以小齒輪及齒條攀昇之車輛
‧採礦用絞具
‧劇場用昇降機
‧建築工地現場使用之起重機,用於載人或同時載人與貨物。

此外,98/37/EC指令所述及之機械或保安零件的相關危險,如果全部或部分為歐體其餘指令涵蓋,並且需受這些指令之施行之情形下,則本指令便不再適用或須停止適用於這些產品。

                                                                              ICBA_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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