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5

玩具安全性的基本要求說明

玩具的基本安全性要求( 88/378/EEC)
      基於客觀保護消費者健康和安全的前提下,玩具在歐洲市場上自由流通,按照統一標準所製造的玩具,應符合「玩具的基本安全性要求」,分為「一般原則」及「特殊的危險」。

      任何設計的產品或材料、用具,明顯的製造給十四歲以下孩童遊玩使用者,玩具能明確地或以可預見的方式被使用者,而不至危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安定及健康,而在玩具上蓋上”CE”標誌,其意義系為玩具製造廠商或法定代理商保證其玩具符合這些標準要求。

一般原則
      1. 與玩具的設計、結構和組成有關,且若有潛在的危險性則應以
          予修改使之排除
      2. 玩具上或包裝上標示以及使用方法補充說明,必須有效地吸引
          玩具使用者或他們的監督人注意到使用上的危險,以及避免這
          些危險的方法。(見下文補充說明)

特殊的危險
則為一般較為熟知的:
    1. 物理和機械性面
    2. 耐燃性
    3. 化學性
    4. 電學特性
    5. 衛生
    6. 放射性

警告標示部份之補充說明
     首先製造廠商應該依設計功能、結構、組成......等,
     決定其年齡限制。
     警告標示(含年齡限制)玩具應附上適當且可明確注意到的警告
標示,俾使它們在依必要規定及特殊情況下使用時,達到降低本身危險目的。

其他
   1. 若有必要也應該在彩盒上標示

      ‧"內附操作說明書請詳閱"等字樣

      ‧"電子電動標誌"

      ‧相關的”環保回收標誌”

   2. 歐洲市場尚未嚴格要求「CE技術檔」之時,廠商應盡早準備。
      技術檔之建立在其過程中,可視為對工廠現行的管理制度、制程
      能力、品質控制、檢驗能力......等等,做一番的評估、診斷加以改
      善,提升應有的水平,以達到知已知彼,百戰百勝的效果。

 

玩具噪音相關要求

      由歐洲委員會授權統一標準組 (CEN) 訂定的玩具噪音標準已於日前出爐,若獲得歐盟通過,新規由2002年8月1日開始實施,屆時對輸歐廠商將有直接影響。

      新噪音標準主要是針對帶有雷管的玩具,包括安裝雷管的玩具槍及其它會發聲的玩具。目前帶有雷管的玩具槍所發出的音量上限是140分貝,但部分歐盟成員國如奧地利、德國和瑞典,認為這類玩具槍對著兒童耳朵旁發射,足以造成傷害。

      而根據歐盟法規,歐盟成員國有權對他們認為具有危險之物品採取禁售措施,因此上述歐盟國家更進一步表示,若不按照他們的要求來修訂噪音標準,他們將以禁售手段阻隔有關玩具在市場上的流通。

由於這些成員國的壓力,CEN所修訂建議的噪音標準更嚴格限制玩具產品發聲音量,建議新標準如下:

音量限制方面,帶有雷管的玩具所發出的音量水準,不得超過 125分貝,此噪音水準將在2003年底前進行檢討。

除帶有雷管的玩具外,所有其他玩具所發出的音量水準,不得 超過115分貝。

輸法玩具相關要求

      輸往法國之玩具自1990年1月1日起一律須符合法令之安全規定,並須標 示CE標誌,及該項商品之製造商,歐體進囗商或代理商資料(如公司名稱 或商標位址等),基於對使用者安全之考慮下列六類玩具須附法文警語標 示︰

因玩具本身之體積、特性、功能等不適於3歲以下兒童使用者應標 
   示「不適用於 3歲以下」。

鞦韆、滑梯、吊環類之遊戲設備其使用說明應注明「須定期檢驗維
   修保養」。

功能性玩具(意指仿成人使用之工具設備,縮小製成之玩具,應標
   示「僅限於成人監督下使用」及「禁止置於幼兒可能範圍內」。

含危險性物質或化學品之填充玩具須標示其危險性及「禁止置於幼
   兒可能拿範圍內」、「限歲以上兒童使用」、「限於成人監督下使
   用」。

輪式溜冰鞋須注明「應配合保護裝備使用」。

戲水玩具設備須注明「限於監督下在兒童腳可觸底之水域中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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